廿一客(有没有适合做签名的简短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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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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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廿一客,有没有适合做签名的简短句子?
1、爱与不爱都应坦诚。
2、有幸你来,不负遇见。
3、前途似海,来日方长。
4、玫瑰无原则,心动至上。
5、平生最贪热闹,不恋人间。
6、抬头仰望,别浪费了月亮。
7、你是我疲惫生活的希望与糖。
8、要及时清醒,也要事事甘心。
9、态度本身也是答案的一部分。
10、心中有了良人,眼见皆是路人。
11、我希望你满目山河唯独向往我。
12、苦尽甘来,苦会尽,甘也会来。
13、世界万物,所有重逢都不如初遇。
14、销声匿迹是所有告别理最勇敢的。
15、谢谢你欣赏我不为人知的小角落。
16、有人释怀,有人在风里热情不在。
17、一事无成,也代表万事皆有可能。
18、苦日子多放两勺,熬一熬就过去了。
19、慢慢来,谁还没有一个努力的过程。
20、看过花开的人,便会懂得风的温柔。
21、关于明天的事,后天我们就知道了。
22、零星的变得优秀,也能拼凑出星河。
23、把期望降到最低,所有遇见都是礼物。
24、怕无归期,怕空欢喜,怕来者不是你。
25、愿你来的时候,暴雨骤停,长风栖歇。
26、愿你童心未泯,童颜永存,一切皆甜。
27、相似的人适合玩闹,互补的人才能终老。
28、人生建议:清醒自律,知进退,明得失。
29、想了就去见,早安晚安感动不了成年人。
30、请你有节制的爱他人,无条件的爱自己。
31、把热爱的事情做到极致,便成了价值。
32、与其追星星,不如成为星星一样的人。
33、你坚持的事情,一定会转过头来拥抱你的。
34、希望你,所有的快乐都来源于生活的心动。
35、这城市总是风很大,孤独的人总是晚回家。
36、你是人间烟火不自知,我在俗世仰望应如是。
37、今天的不开心到此为止,明天依旧万丈光芒。
38、你要努力,你自己想要的东西要自己给自己。
39、海的那边还是海吗?换句话说你心里还有我吗?
40、想听你听过的音乐,想看你看过的小说,也想看看你眼里的世界。
(网络图片,侵删)
2. 生活中有哪些潜规则是需要记住的?
1,结了婚的男人,烟灰缸就不要倒水。
2,出远门时,冰箱里放一枚硬币。
3,不去随便恭喜别人生了女儿,有时候反而会挨打。
4,聚餐三个潜规则:不第一个到,也不要最后一个到,更不吃最后一块肉。
5,出差去住酒店时,头尾就不要住了,太吵又不安全。
6,去别人家睡觉时,那就不能同房或同床睡在一块,对方很会介意。
7,大年三十或初一时,女人就要呆在婆家,而不是回娘家,那样会被人闲言闲语,对娘家人也不好。
8,买药只能蹲下来买,那些实惠又好用的药都在底下,没多少利润也就放在角落了。
9,别人介绍工作就不要对新同事说起来,关系户都是不受欢迎的,包括自己也很反感这样走捷径的人。
10,大早上就不要换零钱或退货,人家刚开张做生意,自然也就不要遇到这样子的事,影响运气和心情。
11,做人就要留一手,教会徒弟饿死师傅是不变的道理,总有人会给予这样子的深刻教训。
12,不吃早上最早一批的早餐,有时候是隔天混着一起卖,反正人多也就很快卖出去。
13,找工作时,对方说“等通知”就可以重新找工作,真的可以就会问什么时候可以上班,毕竟对方也很急。
14,不买下午三点过后的猪肉,这个点数确实是不怎么新鲜,越晚越便宜。
15,递烟给别人时,还是有两根的双数,这样才是会做人,要不然别人会觉得不好意思而不接烟。
16,找别人借手机时,不能点开相册,有时候会有隐秘的照片。
17,喝完酒就要小票,就怕人家会趁你喝醉又不要小票情况下而多算钱,事后也察觉不出来。
18,不要和卖猪肉的人吵架,人家手上可是有一把刀,一冲动就是来一下,那就是后悔终生。
19,饿着肚子就不要逛街,这个时候反而有着很强烈的购物欲望,看到什么都想买。
20,网购就不要开始免支付密码,输入密码的同时,也是给自己几秒钟的后悔。
21,女人就不要带自己的丈夫去见闺蜜,就怕有时候会妒忌你过得好,那就很麻烦了。
22,去酒店还是不要裸睡,卫生、安全都没有很大保证,反而会有着不小的问题。
23,不想乱花钱就不要和朋友出去逛街,人家买,自己也是忍不住想买,或是会被怂恿花钱。
24,夫妻不要在孩子面前吵架,他们会有模有样的学走,以后吵架的样子和自己一模一样。
25,喝酒时,杯子就要低人一点,对方也会看着开心和会做人,从而选择来往。
26,别人的开玩笑并不是真的开玩笑,有时候是藏着真话,不要一味当成玩笑话。
27,送礼就要快,就怕有人会抢先一步,自己送礼就没效果,反而是浪费钱。
28,不要随便帮别人拿快递,有时候会是贵重东西,自己帮拿也不好,就怕有连带责任。
29,不带妻子去见朋友,就怕太漂亮,或临时有了一些不该有的想法,总有人惦记。
30,去看病人时,不要去问病情,有时候是病情严重,一问反而是不满。
31,收了红包就不要方面拆出来看,多或少是心意,一拆就是彼此尴尬又显得不会做人。
32,领导说的话还是听听就好,大家出发点不一样,自然也就会画大饼,可信度不高。
33,买衣服就不要去灯光多又亮的地方,那样怎么穿都好看,只是灯光效果而已。
34,买东西就不要找熟人,很容易会买贵,而且对方也不怕你知道。
35,买黄金不买一口价,更多还是要斤两算,那样只会更便宜。
36,买房就不要买期房,就怕成为烂尾楼,自己还要还房贷,想想就觉得窝心。
37,二手车只能夏天买,这个时候是淡季,为了销量也就有实打实优惠,少了一些套路。
38,在外点啤酒就不要提前开好,就怕有时候商家看到快过期而提前开好,只因怕你看到这个事。
39,买车只能买中配,太低不好开,太高又有着一些不实用的功能,而且价格也不便宜。
40,电影院的监控是可以看得一清二楚,不要在里面乱来,其实工作人员都知道,只是不愿意点破。
41,不说胖子的胖,也不说矮子的矮,那都是自找不痛快的事,很容易得到教训或挨打。
42,喝酒就不要随便敬人,看自身能力大小再来,就怕被人无视,很尴尬。
43,不劝人家生孩子,这是最大尊重,毕竟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没必要劝说生孩子这件事。
44,去水果店就不买水果捞,那都是底下不新鲜,上面那层新鲜的套路,而且又贵。
45,网购只点最便宜的套餐,这才是最优惠,其他都是赚钱套路,反而显得不便宜。
46,不买奶茶店的买一送一奶茶,钱都在第一杯上,那反而是买贵了。
47,买黄金不买钻戒,买房就不买车位,这是规矩。
48,不要和同事有一夜情,会后悔,也会失业。
49,不要在公司里的厕所说话,旁边有人。
50,租房时,那就先看下床底。
3. 海关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
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四章 进出境物品
第五章 关税
第六章 海关事务担保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 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四条 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六)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
第七条 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非法干预海关的执法活动。
第八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九条 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第十条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
第十二条 海关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暴力抗拒时,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海关建立对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进行举报。
海关对举报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海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
第十四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停留在设立海关的地点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驶离。
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办理海关手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不得改驶境外。
第十五条 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第十六条 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时间,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
第十七条 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
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十八条 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随运输工具执行职务,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 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和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第二十条 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兼营境内客、货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进出境运输工具改营境内运输,需向海关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沿海运输船舶、渔船和从事海上作业的特种船舶,未经海关同意,不得载运或者换取、买卖、转让进出境货物、物品。
第二十二条 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二十三条 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第二十五条 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
第二十六条 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但符合海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海关在特殊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予以免验,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二十九条 除海关特准的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
第三十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
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第三十一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第三十五条 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上述货物的转关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押运。
经电缆、管道或者其他特殊方式输送进出境的货物,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指定的海关申报和办理海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违反前两款规定或者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进出境集装箱的监管办法、打捞进出境货物和沉船的监管办法、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办法,以及本法未具体列明的其他进出境货物的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或者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实施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四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按照国家有关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国家有关商品归类的规定确定。
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作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
进口或者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海关对所作出的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应当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 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五条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章 进出境物品
第四十六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七条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四十八条 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运和过境,应当接受海关监管。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邮件路单。
邮政企业应当将开拆及封发国际邮袋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海关应当按时派员到场监管查验。
第四十九条 邮运进出境的物品,经海关查验放行后,有关经营单位方可投递或者交付。
第五十条 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应当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
过境人员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
第五十一条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或者自用物品进出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关税
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五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五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确定。
第五十六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第五十七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第五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由国务院决定。
第五十九条 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第六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变卖所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海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致使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海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第六十三条 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海关事务担保
第六十六条 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第六十七条 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担保人可以以下列财产、权利提供担保:
(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三)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六十九条 担保人应当在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应当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七十条 海关事务担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一条 海关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
第七十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索取、收受贿赂;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
(七)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
(八)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
(九)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
(十)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十三条 海关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加强队伍建设,使海关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海关专业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符合海关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海关招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海关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制、海关业务培训和考核。海关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四条 海关总署应当实行海关关长定期交流制度。
海关关长定期向上一级海关述职,如实陈述其执行职务情况。海关总署应当定期对直属海关关长进行考核,直属海关应当定期对隶属海关关长进行考核。
第七十五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缉私警察进行侦查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第七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海关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海关办理的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事项,有权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七十七条 上级海关应当对下级海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上级海关认为下级海关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不适当的,可以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七十八条 海关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九条 海关内部负责审单、查验、放行、稽查和调查等主要岗位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八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第八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八十四条 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五条 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
(二)不将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地点通知海关的;
(三)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
(四)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
(五)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
(六)在设立海关的地点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
(七)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擅自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
(八)进出境运输工具,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或者未向海关办理手续,擅自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
(九)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无正当理由,不向附近海关报告的;
(十)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十一)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的;
(十二)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或者有关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十三)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八十七条 海关准予从事有关业务的企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直至撤销注册。
第八十八条 未经海关注册登记从事报关业务的,由海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八十九条 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第九十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海关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
报关人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由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不得处理。但是,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海关保存,并通知其所有人。
人民法院判决没收或者海关决定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依法统一处理,所得价款和海关决定处以的罚款,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十四条 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第九十五条 海关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海关工作人员有本法第七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海关的财政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审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未按照本法规定为控告人、检举人、举报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九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直属海关,是指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海关业务的海关;隶属海关,是指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
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其中,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过境货物;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转运货物;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装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称通运货物。
海关监管货物,是指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的进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海关监管区,是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
第一百零一条 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同境内其他地区之间往来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管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本法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1951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同时废止。
4. 有哪些很火的句子?
穿过我的壁纸你的心,我是爱美图的糖豆儿。
下面是我整理的一些比较火的句子:
大部分都是台词或者歌词,不知道你们能不能猜出来?
1、踏实一些,不要着急,你想要的,岁月都会给你。2、我想我最喜欢他的地方就是他会配合我每个不好笑的笑话3、我们哭了,我们笑着,我们抬头望天空,星星还亮着几颗,因为我刚好遇见你,留下足迹才美丽。4、我的意中人是个盖世英雄。5、七岁的那一年,抓住那只蝉,以为能抓住夏天,十七岁的那年,吻过他的脸,就以为和他能永远,有没有那么一种永远,永远不改变,拥抱过的美丽都再也不破碎。6、一辈子只喜欢一个人挺好,跟做手术一样,讲究快狠准。 ----致我们单纯的小美好
7、我们终将会流离失所,所以彼此才拼命承诺。8、流年未亡香樟依旧,夏天终于走到了最后,多少的执着输给了时间,多少的泪水 流过了青春,那个女孩教会我爱。9、像我这样优秀的人,本该灿烂过一生10、就老去吧,孤独别醒来,你渴望的离开,只是无处停摆11、我家乡偏南,闯北的眼泪偏咸12、我喜欢的好多东西,还是买不起13、你知道,差一点没得到,会让人不忿,而差得很远,就会让人平静。14、当时的他是最好的他,后来的我是最好的我。 可是最好的我们之间,隔了一整个青春。 怎么奔跑也跨不过的青春,只好伸出手道别。15、一杯敬故乡,一杯敬远方 守着我的善良,催着我成长 所以南北的路从此不再漫长 灵魂不再无处安放16、分手应该体面,谁都不该说抱歉17、你不就像风一样 侵略时沙沙作响 再宣布恢复晴朗就好像我们两个没爱过一样18、当爱情走到迷茫的时候,要验证两个人是否相爱的唯一方法就是分开。分开以后,如果难受,如果思念,那就是真爱。而真爱一定会让两个人再次相遇。 我们都想要新的开始,新的生活,却忘记了她身边也会有新的人出现。 我要的是你的真心,你的全部,我不希望你心里有任何其他人的位置,藏得再深也不行。19、终有一日你行过黄泉,得见八百里红花,株株情根深种。20、情之所钟者,不惧生,不惧死,世间万物,为情不死。21、如意郎君 需得我真心喜欢 唯愿他好 我好或不好我都开心 那方是真心喜欢 那方是真心悦爱一人22、爱情会把一个人变成猪八戒,他相信五百年后凭借阅女无数,他会变成孙悟空,火眼金睛,一看一个准,结果不到五年他变成了唐僧.
23、如果遇到一个愿意叫你一声丫头的人,如果遇见他是甜蜜的,想他是带着浅浅微笑的,那么就从他后背环住他,即使是死缠烂打也不要放手,因为一旦失去,就会后悔。24、想你想你想着你 有些模糊记忆 看你看你看着你 藏在心中秘密 我等你等你等着你 想和你在一起 是你是你就是你 记住你的气息好啦,就这些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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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你请客吃饭时如果遇见有人明目张胆的占便宜?
我请客吃饭,有个朋友居然想占我便宜,可是我心里早已经有了应对方法,正当我准备手撕她的时候,结果却意外了。
我换了份好工作,职位和待遇较之前那份都要好,朋友知道了,起哄说让我请吃饭,说是大家高兴高兴。
我一想,吃饭也花不了几个钱,一起聚聚也挺好的,就答应了下来。
我选择了一个周末,这样大家不用赶时间,也能更加尽兴。
因为大家都吃不了辣,所以我去粤菜馆订了个包间,把位置丢到小群,然后提前去那里等她们,顺便看看菜单,看有什么好吃的。
我等了一会,包厢门被推开了,服务员引着一行人进来,吵吵嚷嚷的,足足有4个人,其中还有个孩子,我一看,不对啊,这些人我都不认识。
我和服务员说:“这包间是我订了的,你是不是带错路了?”
服务员退出去看了一眼门上,又进来说:“没错的,女士,他们就是说来您这里的。”
这时,一个女人突然冲进来说:“没走错,没走错,小张,是我,他们是我的家里人。”
我有点发晕,抬眼一看,原来是小冰,我今天确实也邀请她过来吃饭了,可是,她的家人又是怎么回事?
她好像看出了我的疑惑,她笑眯眯地说:“我们全家今天去郊游了,玩得有点累,懒得回去做饭了,刚好你请我吃饭,我就干脆带他们过来给你庆祝一下,人多也热闹些,你应该不会介意吧?怪我,我刚才去上了个洗手间,没来得及给你介绍,来来来,乐乐,你过来跟阿姨打个招呼。”
小冰一边说,一边把孩子拉到我旁边,让他给我问好,孩子有些羞涩,跑一边去了,她其他的家人朝我点点头,微笑了一下也纷纷落座了。
我心里其实是很不开心的,因为我只邀请了她本人,可是她却带了一家人过来吃饭,这不是明摆着想占我便宜嘛,可是,平时好像她也不是那种贪小便宜的人啊,真是应了那句:知人知面不知心。我开始在内心鄙视她,可是,她家来的人有公公婆婆,都是老人家,我也不能表现得太明显了,毕竟是长辈。
我装做很热情地站起来说:“怎么会呢,叔叔阿姨,欢迎欢迎,来,喝茶。”
我跟他们倒了一杯茶,然后把菜单递给他们,他们说了声“谢谢”,然后开始低头翻阅菜单点菜。
我想着,如果他们点得不多,价格不太贵的话,也就多几双筷子罢了,都是朋友,算了吧。
可是,他们让我出乎意料,孩子嚷着说饿了,还说要吃鱼,吃虾,老人很心疼孩子,看都没看价格就点了六个菜一个鸡汤,单单是那清蒸多宝鱼和椒盐虾就花了快两百,还点了其他四个菜,摸估着怎么也得五百起,可是我原本的预算也就是五百多搞定的,何况我还有朋友没到。
他们点菜时全程没有咨询我的意见,都是挑他们喜欢吃的点。
点好他们直接和服务员说:“快点上菜,我们家孩子饿坏了。”
我赶紧拦住,我说:“叔叔阿姨,不好意思,我一会儿还有两个朋友要来,等他们到了,看看还有什么要点的再一起上吧。”
可是老人不愿意,他说:“我们大人饿着没事,孩子可不能饿着,一边吃一边等也是一样的嘛。”
我只好不做声了,心里郁闷到了极点,小冰没吱声,一直在和她家里人说话,我真是看错她了,早知道不请她,我心里当时那个火都快要冒出来了。
我偷偷发信息给朋友,问他们到了没有,结果两个人都堵在路上了,估计至少得一个小时才能来。
菜很快就上来了,或许他们真的都饿了,一顿风卷残云,特别是孩子,直接上手了。
小冰很热情地招呼我吃菜,好像她才是请客的那个人,他们一家人吃得很开心,聊得哈哈大笑,我特别尴尬,脸上笑着,心里却窝火得很,想着这家人太次了,不由得重新审视我和小冰的友情。
酒足饭饱后,他们大人本来想休息会儿,可是孩子闹着要出去玩,老人就说他们带孩子出去转转,一会儿直接回去了,还满脸堆笑地感谢我的款待。
小冰和他们说:“我跟朋友聚聚,你们先去玩,不用等我,一会儿我自己打车走。”
看着那一桌子的残羹冷炙,我心里产生了一个邪恶的想法。
我想着,既然她做初一,那就别怪我做十五,如果一会儿小冰抢着结账,说明这朋友还能交,那我就吃点亏结账,如果她确定是坑我,说明她和我不是一路人,我就不能当这冤大头,我找借口离开,去隔壁订了个包间。
他们刚走,我那两个朋友就过来了,进到包间看到一桌子的残羹冷炙,有点发愣。
我笑着站起来说:“你们俩真够可以的,迟到这么久,一会儿自罚三杯,这桌子还没来得及收拾,我们到隔壁吃去。”
小冰的表情有些尴尬,但还是跟着我们过去了,朋友随便点了两个菜,我又追加了三个招牌菜,大家一边吃,一边聊,甚是畅快,小冰也没表现出异样,仿佛刚才那个小插曲并不存在。
吃到差不多的时候,我说我结账去,你们慢慢吃着,我用眼角偷偷看了小冰一眼,想看她什么反应。
结果我失望了,她听到我说结账,本来和朋友聊得好好的,却突然马上拿起手机,低着头在那里玩手机,分明是在逃避。
我心里真的是百味杂陈,为了给她留下一丝面子,我决定到收银台再叫她出来说清楚这事,让她把原来她家人吃的那桌的单买了,我可不想惯着这种人。
打定主意后,我去了收银台,把账单对了一下,把我们那桌的账给结了。
然后给小冰打了个电话,她居然拒接,又给她发了信息,她也不回,明显是想把我当冤大头,我和服务员说了一下情况,让她找小冰结前面那个厢的,因为菜是她点的,也是他们家人吃的,她买单天经地义。
买完单,我回到包厢,和朋友们说:“大家吃好没,吃好咱们撤了。”
她们都说吃好了,站起来准备走,我和小冰说:“刚才你们家庭聚会那个厢的钱,我没结,你一会自己去结一下吧。”
她惊讶地看着我说:“今天不是说好你请客的吗?怎么叫我自己买单,你早说不买单我就不来了。”
实在是恶心至极啊。
我不想再给她留脸了,我直接说:“我是真心实意打算请你吃饭的,可是你带你一大家子来,招呼都不打一声,你会尊重人不?还是你打算坑我一把?有你这样的嘛,你要提前和我说一声,征求一下我的意见也不至于这样,几百块钱是不多,可是我不会惯着你,我不欠你的,我心里不舒服,不想付!”
她脸红一块,白一块,指着我气得说不出话来,然后气冲冲跑出去结账去了。
其他两个朋友看看她,又看看我,异口同声说:“她居然是这种人。”
从那以后,我们就不跟她玩了,她也没有再联系过我。
你请客吃饭时,如果遇见有人明目张胆地占你便宜,你会怎么做?
结合我的自身经历,针对题主的问题,我来谈谈我的看法:
首先考虑你们之间的关系,具体情况,处理不同。
1、普通朋友。
如果是普通朋友之间的聚会,他占的便宜比较大,可以私下委婉和他协商,让他承担部分餐费,如果他不愿意,把你当冤大头,就和他撕破脸,反正这种朋友不要也罢。
如果数额不大,没有对自己的生活造成影响,那就大气点,付了吧,不过从此要对他敬而远之,因为这种爱占别人便宜的人不值得深交。
2、受之有恩的朋友。
受人恩惠,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咬咬牙,忍着付了吧,毕竟别人帮过咱们,要感恩,一顿饭钱何足挂齿。
3、生意上的合作伙伴或潜在客户。
生意场上是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关系,人脉尤其重要,眼前看似被占了便宜,但未来可期,不但要主动买单,还要表现得热情诚恳。
其实,无论何种情况,明目张胆也好,暗渡陈仓也罢,占别人便宜都是不应该的,别人请我们吃饭,是把我们当朋友,自己应该摆正自己的位置和心态,别为了绳头小利寒了朋友的心。
我国是礼仪之邦,请客吃饭是常有的事,朋友之间的感情交流很多时候都是通过饭桌完成的,可是有些人总喜欢耍小聪明占别人便宜,把别人当傻子,其实自己才是那个傻子,因为别人会从心里看轻他,从而排除在朋友的行列,如果有好的机会也不会再去考虑他,为了点小便宜,失了人品,得不偿失。
既然选择在一个饭桌上吃饭,关系自然不会太差,既然是朋友,就要以真诚以待,以主人的目的为前提,不要越俎代庖,反客为主,尽到做客人的本分即可。
每个人请客,都是有自己的预算和计划的,如果怀着占便宜的心思去赴宴,不但会打乱别人的计划,也是对别人的不尊重,是不成熟的表现,更加会令彼此尴尬,何必呢!
谁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都有着各自的压力,作为朋友,要换位思考,学着去理解对方,千万不要认为别人欠你一个人情就想着宰别人,做人还是要厚道。
6. 世人有人谤我欺我辱我笑我轻我贱我?
寒山问拾得曰:“世间有人谤我、欺我、辱我、笑我、轻我、贱我、恶我、骗我,该如何处之乎?”
拾得答:“只需忍他、让他、由他、避他、耐他、敬他、不要理他,再待几年,你且看他。”
这是中国历史上有名的小故事《寒山问拾得》。
面对各种欺辱,不是迎头痛击,不是以牙还牙,甚至不是据理力争,只是退一步海阔天空,忍让避让。
在拾得的回答中最后一句"再待几年,你且看他",更是符合中国传统隐士所遵循的人生态度,退让,隐忍。
但是这样做真的对吗?
有人没有任何原因的就打我一拳,至少我不会忍,我会还回去,或许还多还给他一脚。我相信在生活中大多数人遇到这样的情况都会和我的回答一样——还回去。
一味的忍让只能助长恶人的恶行为,对于侮辱人格的行为,必须及时的制止,这是每个公民不到的最基本的法律的保护。
有人问孔子:以德报怨何如?
(用胸怀去宽容,用爱心去感化别人的恶行为怎么样?)
孔子估计是笑了笑,回答说: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
(那又用什么来报答恩德呢?用相同的手段回报恶行为,用好的行为回报好的行为。)
被尊为圣人的孔老夫子尚且忍不了,我为什么要忍?
不要被寒山问拾得带偏,寒山和拾得有他们的身份前提——僧人。
所以在佛教中将一切清算都算在来世的处事态度,这样的一问一答当然是没有问题的。
7. 什么是润格?
古今“润格”:高可达“一字千金”,低则无人问津
(古今书画艺术界“润格”小探)
文:枯木
润格,又称润例、润约、润笔、笔单等一般指书画金石等艺术节的酬劳,大多明码标价,并且根据市场行情和名气高低对自己的作品标出的价码,这样的好处是让人一目了然,省却讨价还价的精力,是古往今来就有的传统惯例。
润格起源很早,最早雏形,并不叫润格,而是文人墨客的一种普遍营生方式。主要是古代文人较少,许多底层百姓不识字,不会书写文章,因此就代人写文应时而生,常见的为往来书信、拜帖等,价格随行就市。而对一些比较有名望的文士来说,其主要营收并不是这些琐碎的书信,更多的是诗词文赋、碑帖寿悼等,一些家底殷实的富豪大户,往往聘请著名文人写作,借以抬高声望,煊赫权势。
西周时期邮驿制度已趋完善,然而主要是官方律令的传达,个人书信尚未纳入,达官贵族主要是世袭而来,平民百姓很难有机会接受教育,因此当时往往依靠口口相传。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群雄争霸,诸子百家争鸣,文士们“学而优则仕”,纷纷依靠自己的文章辩才各国游学,希望能得到当权者重用,也有不少人得到显露才华的机会。
就润格一说,记载最早的估计是《史记·吕不韦列传》,其中有:“吕不韦以秦之彊,羞不如,亦招致士,厚遇之,至食客三千人。是时诸侯多辩士,如荀卿之徒,著书布天下。吕不韦乃使其客人人著所闻,集论以为八览、六论、十二纪,二十馀万言。以为备天地万物古今之事,号曰吕氏春秋。布咸阳市门,悬千金其上,延诸侯游士宾客有能增损一字者予千金。”。详细记载了吕不韦为了显名,广揽文人,书写《吕氏春秋》,并且号称能“增损一字者予千金”的报酬,虽然人们迫于吕不韦的权势不敢增改,可是如此兴师动众对文章公开标价,大概是历史上第一次。
到了汉代,全国统一,邮政驿道非常完备,人际交往,往来书信的增多,给知书识字的文人儒士来说,除了可以通过征辟制度和举孝廉制度当官,还可以通过替人书写文章谋生,于是润格的雏形开始显现。
最著名的润格事件当属“长门买赋”典故。司马相如是汉武帝时期的辞赋大家,依靠辞赋获得汉武帝的青睐和恩赐,被召为郎,升孝文园令。汉武帝第一任皇后陈阿娇失宠后,派人给司马相如献上黄金百斤,于是司马相如做了这篇《长门赋》给汉武帝,汉武帝看了以后非常感动,因此陈皇后又重新得到了帝王的宠幸。《长门赋》在南朝(梁)萧统编著的《昭明文选》中收录,然而其中出现了汉武帝谥号,因此被人怀疑是后人伪作,这里就不做争论,然而“长门买赋”成了著名典故多被引用,宋代大词人辛弃疾的著名词作《摸鱼儿》中“千金纵买相如赋,脉脉此情谁诉。”就是用的这个典故。
润格出现最早的记载在隋代,当时俗称润笔。《隋书.郑译传》记载:“上令内史令李德林立作诏书,高颎戏谓译曰:“笔干”,译答曰:“出为方岳,杖策言归,不得一钱,何以润笔。”,上大笑。”。是说郑译是隋朝开国元勋,深得隋文帝信任,有一次隋文帝让李德林作诏书,宰相高颖和郑译开玩笑说笔干了,郑译说我出为刺史,拄着拐杖回来,没得到一个钱,用什么给你润笔?,于是杨坚大笑。于是润笔成了稿酬的称谓。
到了唐代,润笔已经成了文人约定俗成的写作收入,唐代重视文学,文人学士很得重视,地位较高,社会上也对文人也青眼相加,所以“润笔”一般较高,上到宰相大臣,下到文士墨客,大多通过替人写作创收。南宋洪迈的《容斋随笔》记载:“文字润笔,自晋代以来有之,至唐始盛。”,又说:“作文受谢,晋宋以来已有之。”。
比如唐代行书碑文大家李邕,《旧唐书》记载,“邕尤长碑颂”,“中朝衣冠及天下寺观,多赍持金帛,往求其文”,“受纳馈遗,以至巨万。时议以为自古鬻文获财,未有如邕者。”皇甫湜是唐代著名散文家,《太平广记·褊急》记载,东都留守裴度重修福先佛寺,欲请白居易书写碑文,皇甫湜大怒,“近舍某而远征白,信获戾于门下矣。”,于是裴度请其书写,裴度赠他以“宝车名马,缯采器玩,约千余缗”,皇甫湜嫌少,声称“其碑约三千字,一字三疋绢,更减五分钱不得。”,裴度只得酬谢绢九千匹。
“唐宋八大家”之首韩愈,文采出众。宪宗皇帝点名让韩愈撰写《平淮西碑》碑文,韩愈文中突出了裴度和另一将领韩弘,韩弘一次寄给韩愈500匹绢。虽然也褒扬了李朔,然而遭到李朔部将石忠孝不满,于是“长绳百尺拽碑倒,粗沙大石相磨治”(李商隐《平淮西碑》),将碑拉倒。李愬的妻子是唐安公主(宪宗姑母)的女儿,在她的撺掇下(“谗之天子言其私”),宪宗下令磨去韩愈的碑文,让翰林学士段文昌重新撰写。到了宋代,又有好事者把“颠倒的历史再颠倒过来”,磨去段文,重刻韩文,但是已经不是韩愈的手迹了。
再如白居易给元稹写的墓志铭,元稹生前指名道姓要求白居易写,元稹的儿子为给父亲增光添彩,不惜拿出银马鞍、玉腰带、马车、绫罗绸缎等,折合铜钱六七十万。堪称当时最大的润格,钱泳《履园丛话》载:“白乐天为元微之作墓铭,酬以舆马、绫帛、银鞍玉带之类,不可枚举。”。后来白居易把这些都捐给了佛寺。
然而那些得到巨额润笔费用的毕竟是少数,不少文士的润笔费用并不高,比如大诗人杜甫,有《闻斛斯六官未归》诗云:“故人南郡去,去索作碑钱。本卖文为活,翻令室倒悬。荆扉深蔓草,土锉冷疏烟。“。斛斯融为人作碑,稿费无着,要运河江陵索取,所得甚微,致使锅镬无烟,这也是当时另一种写照。
到了宋代,延续唐代的润格,《宋朝事实类苑》记载,宋太宗为了奖励宫廷文人,设专款“润笔钱”,并“降诏刻石于舍人院”。宋代官俸较薄,皇家有此之设,也算是对文人的人文关怀了。北宋名臣寇准拜相时,杨亿撰写制书,其中称寇准“能断大事,不拘小节”,寇准认为“正得我胸中事”,于是,“例外赠百金”。《陔馀丛考》还记载,宋代王寓在宣和七年(1125年)八月二十一日,一晚上写了四道制文,宋徽宗赏赐给他不少堪称无价之宝的御用之物。然而同样也有的润笔费用非常微薄,比如欧阳修请蔡君谟为其《集古录序目》作字刻石,赠给他的只是鼠须栗尾笔、铜绿笔格、大小龙茶等物。
明代文人墨客有许多依靠润格生活,并且开始明码标价,随之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阅读明代不少官员的文集,像严嵩、海瑞、张居正、汪道昆、王世贞等,无论是倾朝权贵,还是清正官绅,文集中都充斥了应酬性文章,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收了费的。即如海瑞,其闲居在家,有薄田四十余亩,却也为人作文,接受馈赠。而对于民间文士来说,润笔当是谋生的手段,著名的江南才子唐伯虎,就是因为科举牵连“徐经科场案”下狱,后被罢黜为吏,只好依靠书画为生,他的《卖画》诗:“不炼金丹不坐禅,不做商贾不种田。闲来写幅青山卖,不使人间造孽钱。”就是说明。
清代的润笔之风更盛,出现了润格。清初钱谦益,原为东林党领袖,后投降清朝,病危后,利用黄宗羲的文笔与自己的名气,三篇文章(墓志铭、诗序、庄子注序)所得的润笔竟达三千两白银。而另一类文人书画家,则以独特个性标榜,比如“扬州八怪”之一郑板桥,多次明码标价,自定润笔费标准、拒收礼物,更写了妙文《板桥润格》:“大幅六两,中幅四两,小幅二两。书条、对联一两。扇子、斗方五钱。凡送礼物、食物,总不如白银为妙。公之所送,未必弟之所好也。送现银则心中喜乐,书画皆佳。礼物既属纠缠,赊欠尤为赖帐。年老神倦,亦不能陪诸君子作无益语言也。画竹多于买竹钱,纸高六尺价三千。任渠话旧论交接,只当秋风过耳也。乾隆己卯,拙公和尚属书谢客。”,且作诗说:“画竹多于买竹钱,纸高六尺纸三千,任渠话旧任交接,只当秋风过耳边。”。在润格问题上,六亲不认,只认现银的姿态确实是惊世骇俗的,倒也体现得淋漓尽致。
民国期间,书画家金石篆刻家等更是延续先前惯例,比如一代宗师吴昌硕,年代不同,润格各不相同的,1922年的《缶庐润格》比1913年的《缶庐润目》涨了近一倍。齐白石更是以脾气倔强出名,定居北京后,自定润格,在他客厅里,长期挂着1920年写的一张告白:“卖画不论交情,君子有耻,请照润格出钱。”,卖画卖印,从不讲情面,除极个别亲友外,不论是谁,都要照价付酬,不能赊,不能减。齐白石有时请别人写序文、题辞或纪念文章,也都依照对方的润例付酬,所谓“好朋友,明算账”,一点也不含糊。
上世纪建国后,艺术界人士大多有了安稳工作,润格润笔逐渐消失,艺术作品即便是有报酬也是象征性的。到了改革开放后,润格又开始流行,随行就市,越来越火爆,近些年收藏热,于是艺术界便开始攀比润格,再加社会风气浮躁,使得润格更是耸人听闻,然而整体和过去相比,价格高了,价值去不值一哂。时不时有报道某某润格多少,某某作品被拍卖几千万上亿之类的话题不绝于耳,然而,认真去观察,发现很多都是个人炒作而已,或者是用来送礼牟利巴结钻营之手段,头衔多官职高,价格就高,一带“家”或“长”,立刻价格飞涨,一旦事发,便掷之茅厕,人们只关注名气,不看作品的价值,岂不是莫大的悲哀?!
2019/5/5榆木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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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廿一客,有没有适合做签名的简短句子?
1、爱与不爱都应坦诚。
2、有幸你来,不负遇见。
3、前途似海,来日方长。
4、玫瑰无原则,心动至上。
5、平生最贪热闹,不恋人间。
6、抬头仰望,别浪费了月亮。
7、你是我疲惫生活的希望与糖。
8、要及时清醒,也要事事甘心。
9、态度本身也是答案的一部分。
10、心中有了良人,眼见皆是路人。
11、我希望你满目山河唯独向往我。
12、苦尽甘来,苦会尽,甘也会来。
13、世界万物,所有重逢都不如初遇。
14、销声匿迹是所有告别理最勇敢的。
15、谢谢你欣赏我不为人知的小角落。
16、有人释怀,有人在风里热情不在。
17、一事无成,也代表万事皆有可能。
18、苦日子多放两勺,熬一熬就过去了。
19、慢慢来,谁还没有一个努力的过程。
20、看过花开的人,便会懂得风的温柔。
21、关于明天的事,后天我们就知道了。
22、零星的变得优秀,也能拼凑出星河。
23、把期望降到最低,所有遇见都是礼物。
24、怕无归期,怕空欢喜,怕来者不是你。
25、愿你来的时候,暴雨骤停,长风栖歇。
26、愿你童心未泯,童颜永存,一切皆甜。
27、相似的人适合玩闹,互补的人才能终老。
28、人生建议:清醒自律,知进退,明得失。
29、想了就去见,早安晚安感动不了成年人。
30、请你有节制的爱他人,无条件的爱自己。
31、把热爱的事情做到极致,便成了价值。
32、与其追星星,不如成为星星一样的人。
33、你坚持的事情,一定会转过头来拥抱你的。
34、希望你,所有的快乐都来源于生活的心动。
35、这城市总是风很大,孤独的人总是晚回家。
36、你是人间烟火不自知,我在俗世仰望应如是。
37、今天的不开心到此为止,明天依旧万丈光芒。
38、你要努力,你自己想要的东西要自己给自己。
39、海的那边还是海吗?换句话说你心里还有我吗?
40、想听你听过的音乐,想看你看过的小说,也想看看你眼里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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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生活中有哪些潜规则是需要记住的?
1,结了婚的男人,烟灰缸就不要倒水。
2,出远门时,冰箱里放一枚硬币。
3,不去随便恭喜别人生了女儿,有时候反而会挨打。
4,聚餐三个潜规则:不第一个到,也不要最后一个到,更不吃最后一块肉。
5,出差去住酒店时,头尾就不要住了,太吵又不安全。
6,去别人家睡觉时,那就不能同房或同床睡在一块,对方很会介意。
7,大年三十或初一时,女人就要呆在婆家,而不是回娘家,那样会被人闲言闲语,对娘家人也不好。
8,买药只能蹲下来买,那些实惠又好用的药都在底下,没多少利润也就放在角落了。
9,别人介绍工作就不要对新同事说起来,关系户都是不受欢迎的,包括自己也很反感这样走捷径的人。
10,大早上就不要换零钱或退货,人家刚开张做生意,自然也就不要遇到这样子的事,影响运气和心情。
11,做人就要留一手,教会徒弟饿死师傅是不变的道理,总有人会给予这样子的深刻教训。
12,不吃早上最早一批的早餐,有时候是隔天混着一起卖,反正人多也就很快卖出去。
13,找工作时,对方说“等通知”就可以重新找工作,真的可以就会问什么时候可以上班,毕竟对方也很急。
14,不买下午三点过后的猪肉,这个点数确实是不怎么新鲜,越晚越便宜。
15,递烟给别人时,还是有两根的双数,这样才是会做人,要不然别人会觉得不好意思而不接烟。
16,找别人借手机时,不能点开相册,有时候会有隐秘的照片。
17,喝完酒就要小票,就怕人家会趁你喝醉又不要小票情况下而多算钱,事后也察觉不出来。
18,不要和卖猪肉的人吵架,人家手上可是有一把刀,一冲动就是来一下,那就是后悔终生。
19,饿着肚子就不要逛街,这个时候反而有着很强烈的购物欲望,看到什么都想买。
20,网购就不要开始免支付密码,输入密码的同时,也是给自己几秒钟的后悔。
21,女人就不要带自己的丈夫去见闺蜜,就怕有时候会妒忌你过得好,那就很麻烦了。
22,去酒店还是不要裸睡,卫生、安全都没有很大保证,反而会有着不小的问题。
23,不想乱花钱就不要和朋友出去逛街,人家买,自己也是忍不住想买,或是会被怂恿花钱。
24,夫妻不要在孩子面前吵架,他们会有模有样的学走,以后吵架的样子和自己一模一样。
25,喝酒时,杯子就要低人一点,对方也会看着开心和会做人,从而选择来往。
26,别人的开玩笑并不是真的开玩笑,有时候是藏着真话,不要一味当成玩笑话。
27,送礼就要快,就怕有人会抢先一步,自己送礼就没效果,反而是浪费钱。
28,不要随便帮别人拿快递,有时候会是贵重东西,自己帮拿也不好,就怕有连带责任。
29,不带妻子去见朋友,就怕太漂亮,或临时有了一些不该有的想法,总有人惦记。
30,去看病人时,不要去问病情,有时候是病情严重,一问反而是不满。
31,收了红包就不要方面拆出来看,多或少是心意,一拆就是彼此尴尬又显得不会做人。
32,领导说的话还是听听就好,大家出发点不一样,自然也就会画大饼,可信度不高。
33,买衣服就不要去灯光多又亮的地方,那样怎么穿都好看,只是灯光效果而已。
34,买东西就不要找熟人,很容易会买贵,而且对方也不怕你知道。
35,买黄金不买一口价,更多还是要斤两算,那样只会更便宜。
36,买房就不要买期房,就怕成为烂尾楼,自己还要还房贷,想想就觉得窝心。
37,二手车只能夏天买,这个时候是淡季,为了销量也就有实打实优惠,少了一些套路。
38,在外点啤酒就不要提前开好,就怕有时候商家看到快过期而提前开好,只因怕你看到这个事。
39,买车只能买中配,太低不好开,太高又有着一些不实用的功能,而且价格也不便宜。
40,电影院的监控是可以看得一清二楚,不要在里面乱来,其实工作人员都知道,只是不愿意点破。
41,不说胖子的胖,也不说矮子的矮,那都是自找不痛快的事,很容易得到教训或挨打。
42,喝酒就不要随便敬人,看自身能力大小再来,就怕被人无视,很尴尬。
43,不劝人家生孩子,这是最大尊重,毕竟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没必要劝说生孩子这件事。
44,去水果店就不买水果捞,那都是底下不新鲜,上面那层新鲜的套路,而且又贵。
45,网购只点最便宜的套餐,这才是最优惠,其他都是赚钱套路,反而显得不便宜。
46,不买奶茶店的买一送一奶茶,钱都在第一杯上,那反而是买贵了。
47,买黄金不买钻戒,买房就不买车位,这是规矩。
48,不要和同事有一夜情,会后悔,也会失业。
49,不要在公司里的厕所说话,旁边有人。
50,租房时,那就先看下床底。
3. 海关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
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四章 进出境物品
第五章 关税
第六章 海关事务担保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 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四条 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六)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
第七条 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非法干预海关的执法活动。
第八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九条 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第十条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
第十二条 海关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暴力抗拒时,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海关建立对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进行举报。
海关对举报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海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进出境运输工具
第十四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停留在设立海关的地点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驶离。
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办理海关手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不得改驶境外。
第十五条 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第十六条 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时间,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
第十七条 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
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十八条 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随运输工具执行职务,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 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和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第二十条 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兼营境内客、货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进出境运输工具改营境内运输,需向海关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沿海运输船舶、渔船和从事海上作业的特种船舶,未经海关同意,不得载运或者换取、买卖、转让进出境货物、物品。
第二十二条 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二十三条 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第二十五条 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
第二十六条 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但符合海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海关在特殊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予以免验,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二十九条 除海关特准的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
第三十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
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第三十一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第三十五条 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上述货物的转关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押运。
经电缆、管道或者其他特殊方式输送进出境的货物,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指定的海关申报和办理海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违反前两款规定或者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进出境集装箱的监管办法、打捞进出境货物和沉船的监管办法、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办法,以及本法未具体列明的其他进出境货物的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或者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实施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四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按照国家有关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按照国家有关商品归类的规定确定。
海关可以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作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
进口或者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海关对所作出的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应当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 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五条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章 进出境物品
第四十六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七条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四十八条 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运和过境,应当接受海关监管。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邮件路单。
邮政企业应当将开拆及封发国际邮袋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海关应当按时派员到场监管查验。
第四十九条 邮运进出境的物品,经海关查验放行后,有关经营单位方可投递或者交付。
第五十条 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应当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
过境人员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
第五十一条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机构或者人员的公务用品或者自用物品进出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关税
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五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五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确定。
第五十六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第五十七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第五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由国务院决定。
第五十九条 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第六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变卖所扣留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海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致使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海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第六十三条 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海关事务担保
第六十六条 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第六十七条 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担保人可以以下列财产、权利提供担保:
(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三)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六十九条 担保人应当在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应当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七十条 海关事务担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一条 海关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
第七十二条 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三)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索取、收受贿赂;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六)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
(七)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
(八)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
(九)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
(十)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十三条 海关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加强队伍建设,使海关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海关专业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符合海关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海关招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海关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制、海关业务培训和考核。海关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四条 海关总署应当实行海关关长定期交流制度。
海关关长定期向上一级海关述职,如实陈述其执行职务情况。海关总署应当定期对直属海关关长进行考核,直属海关应当定期对隶属海关关长进行考核。
第七十五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缉私警察进行侦查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第七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海关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海关办理的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事项,有权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七十七条 上级海关应当对下级海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上级海关认为下级海关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不适当的,可以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七十八条 海关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九条 海关内部负责审单、查验、放行、稽查和调查等主要岗位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八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第八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八十四条 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五条 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
(二)不将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地点通知海关的;
(三)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
(四)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
(五)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
(六)在设立海关的地点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
(七)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擅自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
(八)进出境运输工具,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或者未向海关办理手续,擅自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
(九)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无正当理由,不向附近海关报告的;
(十)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十一)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的;
(十二)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或者有关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十三)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八十七条 海关准予从事有关业务的企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直至撤销注册。
第八十八条 未经海关注册登记从事报关业务的,由海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八十九条 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第九十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海关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
报关人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由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海关处罚决定作出之前,不得处理。但是,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物品以及所有人申请先行变卖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变卖所得价款由海关保存,并通知其所有人。
人民法院判决没收或者海关决定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依法统一处理,所得价款和海关决定处以的罚款,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十四条 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第九十五条 海关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海关工作人员有本法第七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 海关的财政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审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未按照本法规定为控告人、检举人、举报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九条 海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直属海关,是指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海关业务的海关;隶属海关,是指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
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其中,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过境货物;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转运货物;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装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称通运货物。
海关监管货物,是指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的进出口货物,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和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海关监管区,是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以及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进出境地点。
第一百零一条 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同境内其他地区之间往来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管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本法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1951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同时废止。
4. 有哪些很火的句子?
穿过我的壁纸你的心,我是爱美图的糖豆儿。
下面是我整理的一些比较火的句子:
大部分都是台词或者歌词,不知道你们能不能猜出来?
1、踏实一些,不要着急,你想要的,岁月都会给你。2、我想我最喜欢他的地方就是他会配合我每个不好笑的笑话3、我们哭了,我们笑着,我们抬头望天空,星星还亮着几颗,因为我刚好遇见你,留下足迹才美丽。4、我的意中人是个盖世英雄。5、七岁的那一年,抓住那只蝉,以为能抓住夏天,十七岁的那年,吻过他的脸,就以为和他能永远,有没有那么一种永远,永远不改变,拥抱过的美丽都再也不破碎。6、一辈子只喜欢一个人挺好,跟做手术一样,讲究快狠准。----致我们单纯的小美好
7、我们终将会流离失所,所以彼此才拼命承诺。8、流年未亡香樟依旧,夏天终于走到了最后,多少的执着输给了时间,多少的泪水 流过了青春,那个女孩教会我爱。9、像我这样优秀的人,本该灿烂过一生10、就老去吧,孤独别醒来,你渴望的离开,只是无处停摆11、我家乡偏南,闯北的眼泪偏咸12、我喜欢的好多东西,还是买不起13、你知道,差一点没得到,会让人不忿,而差得很远,就会让人平静。14、当时的他是最好的他,后来的我是最好的我。 可是最好的我们之间,隔了一整个青春。 怎么奔跑也跨不过的青春,只好伸出手道别。15、一杯敬故乡,一杯敬远方 守着我的善良,催着我成长 所以南北的路从此不再漫长 灵魂不再无处安放16、分手应该体面,谁都不该说抱歉17、你不就像风一样 侵略时沙沙作响 再宣布恢复晴朗就好像我们两个没爱过一样18、当爱情走到迷茫的时候,要验证两个人是否相爱的唯一方法就是分开。分开以后,如果难受,如果思念,那就是真爱。而真爱一定会让两个人再次相遇。 我们都想要新的开始,新的生活,却忘记了她身边也会有新的人出现。 我要的是你的真心,你的全部,我不希望你心里有任何其他人的位置,藏得再深也不行。19、终有一日你行过黄泉,得见八百里红花,株株情根深种。20、情之所钟者,不惧生,不惧死,世间万物,为情不死。21、如意郎君 需得我真心喜欢 唯愿他好 我好或不好我都开心 那方是真心喜欢 那方是真心悦爱一人22、爱情会把一个人变成猪八戒,他相信五百年后凭借阅女无数,他会变成孙悟空,火眼金睛,一看一个准,结果不到五年他变成了唐僧.
23、如果遇到一个愿意叫你一声丫头的人,如果遇见他是甜蜜的,想他是带着浅浅微笑的,那么就从他后背环住他,即使是死缠烂打也不要放手,因为一旦失去,就会后悔。24、想你想你想着你 有些模糊记忆 看你看你看着你 藏在心中秘密 我等你等你等着你 想和你在一起 是你是你就是你 记住你的气息好啦,就这些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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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你请客吃饭时如果遇见有人明目张胆的占便宜?
我请客吃饭,有个朋友居然想占我便宜,可是我心里早已经有了应对方法,正当我准备手撕她的时候,结果却意外了。
我换了份好工作,职位和待遇较之前那份都要好,朋友知道了,起哄说让我请吃饭,说是大家高兴高兴。
我一想,吃饭也花不了几个钱,一起聚聚也挺好的,就答应了下来。
我选择了一个周末,这样大家不用赶时间,也能更加尽兴。
因为大家都吃不了辣,所以我去粤菜馆订了个包间,把位置丢到小群,然后提前去那里等她们,顺便看看菜单,看有什么好吃的。
我等了一会,包厢门被推开了,服务员引着一行人进来,吵吵嚷嚷的,足足有4个人,其中还有个孩子,我一看,不对啊,这些人我都不认识。
我和服务员说:“这包间是我订了的,你是不是带错路了?”
服务员退出去看了一眼门上,又进来说:“没错的,女士,他们就是说来您这里的。”
这时,一个女人突然冲进来说:“没走错,没走错,小张,是我,他们是我的家里人。”
我有点发晕,抬眼一看,原来是小冰,我今天确实也邀请她过来吃饭了,可是,她的家人又是怎么回事?
她好像看出了我的疑惑,她笑眯眯地说:“我们全家今天去郊游了,玩得有点累,懒得回去做饭了,刚好你请我吃饭,我就干脆带他们过来给你庆祝一下,人多也热闹些,你应该不会介意吧?怪我,我刚才去上了个洗手间,没来得及给你介绍,来来来,乐乐,你过来跟阿姨打个招呼。”
小冰一边说,一边把孩子拉到我旁边,让他给我问好,孩子有些羞涩,跑一边去了,她其他的家人朝我点点头,微笑了一下也纷纷落座了。
我心里其实是很不开心的,因为我只邀请了她本人,可是她却带了一家人过来吃饭,这不是明摆着想占我便宜嘛,可是,平时好像她也不是那种贪小便宜的人啊,真是应了那句:知人知面不知心。我开始在内心鄙视她,可是,她家来的人有公公婆婆,都是老人家,我也不能表现得太明显了,毕竟是长辈。
我装做很热情地站起来说:“怎么会呢,叔叔阿姨,欢迎欢迎,来,喝茶。”
我跟他们倒了一杯茶,然后把菜单递给他们,他们说了声“谢谢”,然后开始低头翻阅菜单点菜。
我想着,如果他们点得不多,价格不太贵的话,也就多几双筷子罢了,都是朋友,算了吧。
可是,他们让我出乎意料,孩子嚷着说饿了,还说要吃鱼,吃虾,老人很心疼孩子,看都没看价格就点了六个菜一个鸡汤,单单是那清蒸多宝鱼和椒盐虾就花了快两百,还点了其他四个菜,摸估着怎么也得五百起,可是我原本的预算也就是五百多搞定的,何况我还有朋友没到。
他们点菜时全程没有咨询我的意见,都是挑他们喜欢吃的点。
点好他们直接和服务员说:“快点上菜,我们家孩子饿坏了。”
我赶紧拦住,我说:“叔叔阿姨,不好意思,我一会儿还有两个朋友要来,等他们到了,看看还有什么要点的再一起上吧。”
可是老人不愿意,他说:“我们大人饿着没事,孩子可不能饿着,一边吃一边等也是一样的嘛。”
我只好不做声了,心里郁闷到了极点,小冰没吱声,一直在和她家里人说话,我真是看错她了,早知道不请她,我心里当时那个火都快要冒出来了。
我偷偷发信息给朋友,问他们到了没有,结果两个人都堵在路上了,估计至少得一个小时才能来。
菜很快就上来了,或许他们真的都饿了,一顿风卷残云,特别是孩子,直接上手了。
小冰很热情地招呼我吃菜,好像她才是请客的那个人,他们一家人吃得很开心,聊得哈哈大笑,我特别尴尬,脸上笑着,心里却窝火得很,想着这家人太次了,不由得重新审视我和小冰的友情。
酒足饭饱后,他们大人本来想休息会儿,可是孩子闹着要出去玩,老人就说他们带孩子出去转转,一会儿直接回去了,还满脸堆笑地感谢我的款待。
小冰和他们说:“我跟朋友聚聚,你们先去玩,不用等我,一会儿我自己打车走。”
看着那一桌子的残羹冷炙,我心里产生了一个邪恶的想法。
我想着,既然她做初一,那就别怪我做十五,如果一会儿小冰抢着结账,说明这朋友还能交,那我就吃点亏结账,如果她确定是坑我,说明她和我不是一路人,我就不能当这冤大头,我找借口离开,去隔壁订了个包间。
他们刚走,我那两个朋友就过来了,进到包间看到一桌子的残羹冷炙,有点发愣。
我笑着站起来说:“你们俩真够可以的,迟到这么久,一会儿自罚三杯,这桌子还没来得及收拾,我们到隔壁吃去。”
小冰的表情有些尴尬,但还是跟着我们过去了,朋友随便点了两个菜,我又追加了三个招牌菜,大家一边吃,一边聊,甚是畅快,小冰也没表现出异样,仿佛刚才那个小插曲并不存在。
吃到差不多的时候,我说我结账去,你们慢慢吃着,我用眼角偷偷看了小冰一眼,想看她什么反应。
结果我失望了,她听到我说结账,本来和朋友聊得好好的,却突然马上拿起手机,低着头在那里玩手机,分明是在逃避。
我心里真的是百味杂陈,为了给她留下一丝面子,我决定到收银台再叫她出来说清楚这事,让她把原来她家人吃的那桌的单买了,我可不想惯着这种人。
打定主意后,我去了收银台,把账单对了一下,把我们那桌的账给结了。
然后给小冰打了个电话,她居然拒接,又给她发了信息,她也不回,明显是想把我当冤大头,我和服务员说了一下情况,让她找小冰结前面那个厢的,因为菜是她点的,也是他们家人吃的,她买单天经地义。
买完单,我回到包厢,和朋友们说:“大家吃好没,吃好咱们撤了。”
她们都说吃好了,站起来准备走,我和小冰说:“刚才你们家庭聚会那个厢的钱,我没结,你一会自己去结一下吧。”
她惊讶地看着我说:“今天不是说好你请客的吗?怎么叫我自己买单,你早说不买单我就不来了。”
实在是恶心至极啊。
我不想再给她留脸了,我直接说:“我是真心实意打算请你吃饭的,可是你带你一大家子来,招呼都不打一声,你会尊重人不?还是你打算坑我一把?有你这样的嘛,你要提前和我说一声,征求一下我的意见也不至于这样,几百块钱是不多,可是我不会惯着你,我不欠你的,我心里不舒服,不想付!”
她脸红一块,白一块,指着我气得说不出话来,然后气冲冲跑出去结账去了。
其他两个朋友看看她,又看看我,异口同声说:“她居然是这种人。”
从那以后,我们就不跟她玩了,她也没有再联系过我。
你请客吃饭时,如果遇见有人明目张胆地占你便宜,你会怎么做?
结合我的自身经历,针对题主的问题,我来谈谈我的看法:
首先考虑你们之间的关系,具体情况,处理不同。
1、普通朋友。
如果是普通朋友之间的聚会,他占的便宜比较大,可以私下委婉和他协商,让他承担部分餐费,如果他不愿意,把你当冤大头,就和他撕破脸,反正这种朋友不要也罢。
如果数额不大,没有对自己的生活造成影响,那就大气点,付了吧,不过从此要对他敬而远之,因为这种爱占别人便宜的人不值得深交。
2、受之有恩的朋友。
受人恩惠,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咬咬牙,忍着付了吧,毕竟别人帮过咱们,要感恩,一顿饭钱何足挂齿。
3、生意上的合作伙伴或潜在客户。
生意场上是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关系,人脉尤其重要,眼前看似被占了便宜,但未来可期,不但要主动买单,还要表现得热情诚恳。
其实,无论何种情况,明目张胆也好,暗渡陈仓也罢,占别人便宜都是不应该的,别人请我们吃饭,是把我们当朋友,自己应该摆正自己的位置和心态,别为了绳头小利寒了朋友的心。
我国是礼仪之邦,请客吃饭是常有的事,朋友之间的感情交流很多时候都是通过饭桌完成的,可是有些人总喜欢耍小聪明占别人便宜,把别人当傻子,其实自己才是那个傻子,因为别人会从心里看轻他,从而排除在朋友的行列,如果有好的机会也不会再去考虑他,为了点小便宜,失了人品,得不偿失。
既然选择在一个饭桌上吃饭,关系自然不会太差,既然是朋友,就要以真诚以待,以主人的目的为前提,不要越俎代庖,反客为主,尽到做客人的本分即可。
每个人请客,都是有自己的预算和计划的,如果怀着占便宜的心思去赴宴,不但会打乱别人的计划,也是对别人的不尊重,是不成熟的表现,更加会令彼此尴尬,何必呢!
谁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都有着各自的压力,作为朋友,要换位思考,学着去理解对方,千万不要认为别人欠你一个人情就想着宰别人,做人还是要厚道。
6. 世人有人谤我欺我辱我笑我轻我贱我?
寒山问拾得曰:“世间有人谤我、欺我、辱我、笑我、轻我、贱我、恶我、骗我,该如何处之乎?”
拾得答:“只需忍他、让他、由他、避他、耐他、敬他、不要理他,再待几年,你且看他。”
这是中国历史上有名的小故事《寒山问拾得》。
面对各种欺辱,不是迎头痛击,不是以牙还牙,甚至不是据理力争,只是退一步海阔天空,忍让避让。
在拾得的回答中最后一句"再待几年,你且看他",更是符合中国传统隐士所遵循的人生态度,退让,隐忍。
但是这样做真的对吗?
有人没有任何原因的就打我一拳,至少我不会忍,我会还回去,或许还多还给他一脚。我相信在生活中大多数人遇到这样的情况都会和我的回答一样——还回去。
一味的忍让只能助长恶人的恶行为,对于侮辱人格的行为,必须及时的制止,这是每个公民不到的最基本的法律的保护。
有人问孔子:以德报怨何如?
(用胸怀去宽容,用爱心去感化别人的恶行为怎么样?)
孔子估计是笑了笑,回答说: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
(那又用什么来报答恩德呢?用相同的手段回报恶行为,用好的行为回报好的行为。)
被尊为圣人的孔老夫子尚且忍不了,我为什么要忍?
不要被寒山问拾得带偏,寒山和拾得有他们的身份前提——僧人。
所以在佛教中将一切清算都算在来世的处事态度,这样的一问一答当然是没有问题的。
7. 什么是润格?
古今“润格”:高可达“一字千金”,低则无人问津
(古今书画艺术界“润格”小探)
文:枯木
润格,又称润例、润约、润笔、笔单等一般指书画金石等艺术节的酬劳,大多明码标价,并且根据市场行情和名气高低对自己的作品标出的价码,这样的好处是让人一目了然,省却讨价还价的精力,是古往今来就有的传统惯例。
润格起源很早,最早雏形,并不叫润格,而是文人墨客的一种普遍营生方式。主要是古代文人较少,许多底层百姓不识字,不会书写文章,因此就代人写文应时而生,常见的为往来书信、拜帖等,价格随行就市。而对一些比较有名望的文士来说,其主要营收并不是这些琐碎的书信,更多的是诗词文赋、碑帖寿悼等,一些家底殷实的富豪大户,往往聘请著名文人写作,借以抬高声望,煊赫权势。
西周时期邮驿制度已趋完善,然而主要是官方律令的传达,个人书信尚未纳入,达官贵族主要是世袭而来,平民百姓很难有机会接受教育,因此当时往往依靠口口相传。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群雄争霸,诸子百家争鸣,文士们“学而优则仕”,纷纷依靠自己的文章辩才各国游学,希望能得到当权者重用,也有不少人得到显露才华的机会。
就润格一说,记载最早的估计是《史记·吕不韦列传》,其中有:“吕不韦以秦之彊,羞不如,亦招致士,厚遇之,至食客三千人。是时诸侯多辩士,如荀卿之徒,著书布天下。吕不韦乃使其客人人著所闻,集论以为八览、六论、十二纪,二十馀万言。以为备天地万物古今之事,号曰吕氏春秋。布咸阳市门,悬千金其上,延诸侯游士宾客有能增损一字者予千金。”。详细记载了吕不韦为了显名,广揽文人,书写《吕氏春秋》,并且号称能“增损一字者予千金”的报酬,虽然人们迫于吕不韦的权势不敢增改,可是如此兴师动众对文章公开标价,大概是历史上第一次。
到了汉代,全国统一,邮政驿道非常完备,人际交往,往来书信的增多,给知书识字的文人儒士来说,除了可以通过征辟制度和举孝廉制度当官,还可以通过替人书写文章谋生,于是润格的雏形开始显现。
最著名的润格事件当属“长门买赋”典故。司马相如是汉武帝时期的辞赋大家,依靠辞赋获得汉武帝的青睐和恩赐,被召为郎,升孝文园令。汉武帝第一任皇后陈阿娇失宠后,派人给司马相如献上黄金百斤,于是司马相如做了这篇《长门赋》给汉武帝,汉武帝看了以后非常感动,因此陈皇后又重新得到了帝王的宠幸。《长门赋》在南朝(梁)萧统编著的《昭明文选》中收录,然而其中出现了汉武帝谥号,因此被人怀疑是后人伪作,这里就不做争论,然而“长门买赋”成了著名典故多被引用,宋代大词人辛弃疾的著名词作《摸鱼儿》中“千金纵买相如赋,脉脉此情谁诉。”就是用的这个典故。
润格出现最早的记载在隋代,当时俗称润笔。《隋书.郑译传》记载:“上令内史令李德林立作诏书,高颎戏谓译曰:“笔干”,译答曰:“出为方岳,杖策言归,不得一钱,何以润笔。”,上大笑。”。是说郑译是隋朝开国元勋,深得隋文帝信任,有一次隋文帝让李德林作诏书,宰相高颖和郑译开玩笑说笔干了,郑译说我出为刺史,拄着拐杖回来,没得到一个钱,用什么给你润笔?,于是杨坚大笑。于是润笔成了稿酬的称谓。
到了唐代,润笔已经成了文人约定俗成的写作收入,唐代重视文学,文人学士很得重视,地位较高,社会上也对文人也青眼相加,所以“润笔”一般较高,上到宰相大臣,下到文士墨客,大多通过替人写作创收。南宋洪迈的《容斋随笔》记载:“文字润笔,自晋代以来有之,至唐始盛。”,又说:“作文受谢,晋宋以来已有之。”。
比如唐代行书碑文大家李邕,《旧唐书》记载,“邕尤长碑颂”,“中朝衣冠及天下寺观,多赍持金帛,往求其文”,“受纳馈遗,以至巨万。时议以为自古鬻文获财,未有如邕者。”皇甫湜是唐代著名散文家,《太平广记·褊急》记载,东都留守裴度重修福先佛寺,欲请白居易书写碑文,皇甫湜大怒,“近舍某而远征白,信获戾于门下矣。”,于是裴度请其书写,裴度赠他以“宝车名马,缯采器玩,约千余缗”,皇甫湜嫌少,声称“其碑约三千字,一字三疋绢,更减五分钱不得。”,裴度只得酬谢绢九千匹。
“唐宋八大家”之首韩愈,文采出众。宪宗皇帝点名让韩愈撰写《平淮西碑》碑文,韩愈文中突出了裴度和另一将领韩弘,韩弘一次寄给韩愈500匹绢。虽然也褒扬了李朔,然而遭到李朔部将石忠孝不满,于是“长绳百尺拽碑倒,粗沙大石相磨治”(李商隐《平淮西碑》),将碑拉倒。李愬的妻子是唐安公主(宪宗姑母)的女儿,在她的撺掇下(“谗之天子言其私”),宪宗下令磨去韩愈的碑文,让翰林学士段文昌重新撰写。到了宋代,又有好事者把“颠倒的历史再颠倒过来”,磨去段文,重刻韩文,但是已经不是韩愈的手迹了。
再如白居易给元稹写的墓志铭,元稹生前指名道姓要求白居易写,元稹的儿子为给父亲增光添彩,不惜拿出银马鞍、玉腰带、马车、绫罗绸缎等,折合铜钱六七十万。堪称当时最大的润格,钱泳《履园丛话》载:“白乐天为元微之作墓铭,酬以舆马、绫帛、银鞍玉带之类,不可枚举。”。后来白居易把这些都捐给了佛寺。
然而那些得到巨额润笔费用的毕竟是少数,不少文士的润笔费用并不高,比如大诗人杜甫,有《闻斛斯六官未归》诗云:“故人南郡去,去索作碑钱。本卖文为活,翻令室倒悬。荆扉深蔓草,土锉冷疏烟。“。斛斯融为人作碑,稿费无着,要运河江陵索取,所得甚微,致使锅镬无烟,这也是当时另一种写照。
到了宋代,延续唐代的润格,《宋朝事实类苑》记载,宋太宗为了奖励宫廷文人,设专款“润笔钱”,并“降诏刻石于舍人院”。宋代官俸较薄,皇家有此之设,也算是对文人的人文关怀了。北宋名臣寇准拜相时,杨亿撰写制书,其中称寇准“能断大事,不拘小节”,寇准认为“正得我胸中事”,于是,“例外赠百金”。《陔馀丛考》还记载,宋代王寓在宣和七年(1125年)八月二十一日,一晚上写了四道制文,宋徽宗赏赐给他不少堪称无价之宝的御用之物。然而同样也有的润笔费用非常微薄,比如欧阳修请蔡君谟为其《集古录序目》作字刻石,赠给他的只是鼠须栗尾笔、铜绿笔格、大小龙茶等物。
明代文人墨客有许多依靠润格生活,并且开始明码标价,随之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阅读明代不少官员的文集,像严嵩、海瑞、张居正、汪道昆、王世贞等,无论是倾朝权贵,还是清正官绅,文集中都充斥了应酬性文章,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收了费的。即如海瑞,其闲居在家,有薄田四十余亩,却也为人作文,接受馈赠。而对于民间文士来说,润笔当是谋生的手段,著名的江南才子唐伯虎,就是因为科举牵连“徐经科场案”下狱,后被罢黜为吏,只好依靠书画为生,他的《卖画》诗:“不炼金丹不坐禅,不做商贾不种田。闲来写幅青山卖,不使人间造孽钱。”就是说明。
清代的润笔之风更盛,出现了润格。清初钱谦益,原为东林党领袖,后投降清朝,病危后,利用黄宗羲的文笔与自己的名气,三篇文章(墓志铭、诗序、庄子注序)所得的润笔竟达三千两白银。而另一类文人书画家,则以独特个性标榜,比如“扬州八怪”之一郑板桥,多次明码标价,自定润笔费标准、拒收礼物,更写了妙文《板桥润格》:“大幅六两,中幅四两,小幅二两。书条、对联一两。扇子、斗方五钱。凡送礼物、食物,总不如白银为妙。公之所送,未必弟之所好也。送现银则心中喜乐,书画皆佳。礼物既属纠缠,赊欠尤为赖帐。年老神倦,亦不能陪诸君子作无益语言也。画竹多于买竹钱,纸高六尺价三千。任渠话旧论交接,只当秋风过耳也。乾隆己卯,拙公和尚属书谢客。”,且作诗说:“画竹多于买竹钱,纸高六尺纸三千,任渠话旧任交接,只当秋风过耳边。”。在润格问题上,六亲不认,只认现银的姿态确实是惊世骇俗的,倒也体现得淋漓尽致。
民国期间,书画家金石篆刻家等更是延续先前惯例,比如一代宗师吴昌硕,年代不同,润格各不相同的,1922年的《缶庐润格》比1913年的《缶庐润目》涨了近一倍。齐白石更是以脾气倔强出名,定居北京后,自定润格,在他客厅里,长期挂着1920年写的一张告白:“卖画不论交情,君子有耻,请照润格出钱。”,卖画卖印,从不讲情面,除极个别亲友外,不论是谁,都要照价付酬,不能赊,不能减。齐白石有时请别人写序文、题辞或纪念文章,也都依照对方的润例付酬,所谓“好朋友,明算账”,一点也不含糊。
上世纪建国后,艺术界人士大多有了安稳工作,润格润笔逐渐消失,艺术作品即便是有报酬也是象征性的。到了改革开放后,润格又开始流行,随行就市,越来越火爆,近些年收藏热,于是艺术界便开始攀比润格,再加社会风气浮躁,使得润格更是耸人听闻,然而整体和过去相比,价格高了,价值去不值一哂。时不时有报道某某润格多少,某某作品被拍卖几千万上亿之类的话题不绝于耳,然而,认真去观察,发现很多都是个人炒作而已,或者是用来送礼牟利巴结钻营之手段,头衔多官职高,价格就高,一带“家”或“长”,立刻价格飞涨,一旦事发,便掷之茅厕,人们只关注名气,不看作品的价值,岂不是莫大的悲哀?!
2019/5/5榆木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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